發布時間:2016-11-16閱讀量:2875[打印]
合同被撤銷后合同違約方應向對方賠償損失。
【案例簡介】
2015年7月28日,甲通過房產經紀公司丙與乙簽訂了《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》,約定由甲以263萬元的價格購買乙所有的一套房屋,房屋性質為住宅,甲以現金方式支付80萬元,剩余183萬元以貸款方式支付。同年8月16日,甲和乙簽訂了《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》,約定:甲方受讓乙方自有房屋及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,轉讓價款為263萬元,甲支付首付款后,余183萬元向銀行申請貸款,由銀行在見抵押權證、新產證后直接放款給乙賬戶等。甲共向乙支付了首付款75萬元。辦理銀行貸款時,銀行告知其欲購買的房屋土地性質是工業用地,故不能辦理貸款。至此,甲方知乙和丙均向其隱瞞了實際情況,因此導致戶口無法遷入,且使用年限與住宅用地也存在巨大差別。故甲向法院提起訴訟,主張甲與乙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基于重大誤解而訂立的,請求撤銷該合同【(2015)楊民四(民)初字第4732號】。
【律師解析】
本案中,房主乙在與購房者甲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,并未明確告知對方該房屋的土地性質系工業用地,導致甲不能申請購房貸款,而且在戶口轉入、使用年限等方面也與甲的購房預期存在較大差異,并且甲并非專業人士,不具備自行判斷該土地性質的能力,故應該認定甲在簽訂合同時存在重大誤解,應撤銷雙方簽訂的《房屋買賣合同》。根據我國《合同法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,可撤銷合同包括以下幾種法定情形:一是因重大誤解而訂立,二是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,三是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,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。而合同在被撤銷后,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,應當予以返還,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,應當折價補償。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,雙方都有過錯的,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。在本案中,甲基于重大誤解與乙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,并依約向其支付了房屋首付款,在合同被撤銷后,乙應依法返還甲該筆款項。
【法條鏈接】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》第五十四條和第五十八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