發布時間:2016-11-16閱讀量:2809[打印]
【案例簡介】
2011年11月1日,甲與乙簽訂了《房屋租賃合同》,約定將甲名下的一間門面房租賃給乙進行經營管理,合同中明確約定租期為六年,乙在承租期間不得轉讓所租賃的房屋。2015年3月14日,乙未經房主甲的同意,欲將所租賃的該房屋轉租給丙使用,并收取了丙裝修補貼款3萬元,后因房主甲不同意乙丙之間的轉租請求,丙在協商無果后,將乙訴至法院,要求其返還裝修款3萬元【(2015)桐民商初字第00044號】。
【律師解析】
本案中,承租人乙明知其未經同意轉租房屋的行為違反了其與房主甲簽訂的《房屋租賃合同》中不得轉租的約定,其故意隱瞞這一事實,使丙做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,與其達成了租賃合意,并支付了裝修補貼款,因而乙的行為構成合同欺詐,丙有權請求變更或撤銷合同,并要求乙返還裝修款項。在日常生活中,如遇合同相對方故意告知虛假信息或者隱瞞真實情況,以誤導己方與之簽訂合同時,應認定為合同欺詐,根據我國《民法通則》及《合同法》的相關規定,對待合同欺詐,受欺詐方可以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該合同,或者請求確認雙方的民事行為無效,繼而要求返還財產、賠償損失。若對方的行為已達到刑事科處的程度,則應立即向司法機關報案,提供相關證據和線索,以及時挽回因合同詐騙所遭受的經濟損失。
【法條鏈接】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》第五十八條和第六十一條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》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四條